发电运行管理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2004
发电运行管理标准
(报批稿)
目 次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管理职能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生产计划管理
6.2设备运行管理
6.3设备管理
6.4 安全管理
6.5 防汛管理
6.6 大坝管理
前 言
为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成为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企业, 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战略目标,确保南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发电企业发电运行管理工作,实现发电运行管理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加速技术进步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并考虑现行设备的实际运行要求而提出,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电运行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兴、孙思斌、方珂、张仕斌、刘有国、刘龙俭。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唐斯庆、皇甫学真。
本标准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电运行管理标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发电厂的生产计划管理、设备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防汛管理和大坝管理规范内容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GB 17621-1998《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
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南方电网系列标准:
Q/CSG××××—2004《发电厂安健环设施标准》
Q/CSG××××—2004《工作票技术规范》
Q/CSG××××—2004《电气操作导则》
Q/CSG××××—2004《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Q/CSG××××—200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技术规范》
Q/CSG××××—2004《输变电设备状态评价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电运行管理
发电运行管理是围绕发电设备运行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主要业务包括:生产计划管理、设备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防汛管理和大坝管理。
3.2 生产管理部门
生产管理部门泛指发电厂的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如生技部、生技科、安生部、发电(运行)部等。
3.3 设备缺陷
设备缺陷是指运用中设备,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其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的异常现象。设备缺陷按其对运行影响的程度分为紧急、重大和一般三类。
3.4 两票
指操作票和工作票。
4 总则
4.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为指导和规范南方电网公司发电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发电运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4.2 发电运行管理标准是南方电网公司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运行管理工作是对发电厂生产按规范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保证设备安全稳定,防止管理上的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
4.3 本标准以发电运行管理为主线,规定发电运行管理的核心业务为生产计划管理、设备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防汛管理及大坝管理。
4.4 发电运行管理坚持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及检查考核细则。
5 管理职能
5.1 发电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发电运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
5.2 发电厂编制和执行年度生产计划、月度生产计划和周生产计划。其中年度生产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月度生产计划和周生产计划的检查考核由发电厂进行。
5.3 发电厂负责设备运行管理,包括:值班管理、设备巡回检查管理、故障管理、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管理、操作管理、运行分析管理和通信系统管理。
5.4 发电厂负责设备管理,包括:设备台帐管理、技术档案管理、设备缺陷管理、备品备件管理、专用工器具管理和设备评价管理。
5.5 发电厂负责发电运行安全管理,包括两票管理和事件调查管理。
5.6 发电厂负责防汛管理,包括:防洪度汛管理、水库调度管理和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
5.7 发电厂负责大坝安全管理,包括:大坝安全管理、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和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生产计划管理
6.1.1 生产计划分为年度生产计划、月度生产计划、周生产计划。
6.1.2 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电任务、安全工作、设备检修和技术改造。
6.1.3 生产管理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指导性和指令性任务、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下年度生产规划等,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经主管生产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1.4 发电厂提出年度生产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周生产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6.1.4.1涉及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生产计划应及时与调度管理部门联系。
6.1.4.2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对生产计划进行检查,分阶段进行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并根据执行情况对计划项目作调整。
6.1.4.3生产计划项目需要调整或取消时,由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1.4.4每月上旬,由生产管理部门编制上月生产计划总结报告,次年一月上旬,完成上年年度生产计划总结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6.2 设备运行管理
6.2.1 值班管理
6.2.1.1控制室值班管理
a) 生产管理部门应编制值班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控制室值班工作范围、权限以及对值班工作的具体要求。
b) 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结合实际情况对运行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并组织反事故演习。
c) 生产管理部门应规范运行日志的填写格式,明确填写内容。主要内容应包括: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态、操作记录、水情信息等。
d) 运行日志内容必须准确、完整、真实。已归档的运行日志不允许更改。
6.2.1.2 ON-CALL值班管理
a) 发电厂应制定ON-CALL值班管理制度,明确各级ON-CALL值班负责人的职责和考核办法。
b) 各级ON-CALL值班负责人应根据通过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值班方式安排轮值,人员变动需履行审批手续。
c) 当值期间ON-CALL值班人员是设备故障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当接到紧急处理指令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故障现场,并有权要求非ON-CALL人员协助处理。
d) ON-CALL值班必须有完整、准确、真实的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当值期间发生设备故障或缺陷的分析及相关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值班记录应妥善保存。
e) 对ON-CALL值班期间发生的重大要设备故障或缺陷应有相关专题分析及处理报告,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妥善归档保存,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2.2 交接班管理
6.2.2.1值班交接班管理
a) 运行部门应制定值班人员交接班工作标准,内容应包括:交接班变动管理、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完成标志、停止或暂缓交接班等情况。
b) 交班人员交班前必须完成的工作:交班要点填写、其他资料准备,检查交班内容与实际相符。
c) 交班内容应包括:本班发生的主要事件、运行方式、设备存在的缺陷、运行注意事项、调度或检修人员对设备运行提出的特殊要求、上级指令等。
d) 接班人员接班前必须做好的准备:核对交班内容与实际相符,全面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必要时应到现场核实。
e) 交接班人员应按照交接班工作标准进行交接,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6.2.2.2 ON-CALL交接班管理。
a) 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ON-CALL值班人员交接班工作标准,内容应包括: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完成标志、界定停止或暂缓交接班等情况。
b) ON-CALL交班前须填写交班要点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方式、当值发生的主要事件、设备存在的缺陷及对设备运行的特殊要求、运行注意事项及上级指令等。
c) ON-CALL接班前做好以下工作:详细了解设备运行方式、设备状态,运行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应到现场核实。
d) 交接班人员应按照交接班工作标准进行交接,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6.2.3 设备巡回检查管理
6.2.3.1日常、特殊巡检项目和周期编制
a) 日常巡回检查:依据设备的健康状况,制定设备日常巡回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并根据巡检分析报告及时进行调整。
b) 特殊巡回检查:根据季节性特点和设备运行状态、新投运设备,制定特殊巡回检查的项目和周期,每月至少调整一次。
6.2.3.2运行部门根据日常巡检、特殊巡检项目和周期以及设备实际位置情况制定巡检路线图。
6.2.3.3巡检人员应对采集数据分析,提交巡检数据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6.2.3.4运行部门每年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巡检数据提交年度分析报告。
6.2.3.5生产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到生产现场进行巡视并作记录,每月至少一次。
6.2.4 故障应急处理管理
6.2.4.1故障应急处理按照现场规程处理,涉及电网系统的故障应根据上级调度部门指令及现场规程配合处理。
6.2.4.2故障处理程序按照ON-CALL管理制度执行。
6.2.4.3故障信息搜集整理基本注意事项:
a) 故障现象与结果记录。
b) 故障发生前后电网和机组的运行方式变化情况、异常现象和信号等信息记录。
c) 故障录波图、声光报警信号、计算机监控事件记录、保护及自动装置事件记录。
d) 故障信号未经记录,严禁任何人复归故障信号。
e) 故障处理结果说明。
6.2.4.4故障控制基本注意事项:
a) 当值值长在故障发生时,应及时正确地组织故障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b) 当发生人身触电或运行设备严重损坏故障时,现场工作人应立即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紧急处理。
c) 当发生故障涉及到调度管辖设备运行时,当值值班员按有关调度管理规定及时向上级调度部门汇报。
d) 当故障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值值长负责收集整理故障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收集整理的故障有关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发电厂主管生产领导和生产管理部门,作为事件分析依据。
6.2.5 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管理
6.2.5.1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定期试验及轮换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
6.2.5.2生产管理部门根据主设备、辅助设备的运行特点,编制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项目、周期及相关技术操作手册。
6.2.5.3 定期试验及轮换管理基本注意事项:
a) 定期试验及轮换工作严格按操作监护和复诵监护制度执行。
b) 规范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按故障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c) 运行部门对定期试验及轮换记录、报告整理归档。
6.2.6 发电厂操作管理
6.2.6.1发电厂必须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制定现场运行操作管理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管理规程。
6.2.6.2操作人、监护人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
6.2.6.3操作工器具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2.6.4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运行操作管理规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人员、设备情况,发电厂可自行规定本厂允许单人操作的项目、内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6.2.6.5生产管理部门应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6.2.6.6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对操作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6.2.7 运行分析管理
6.2.7.1运行分析分为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发电厂应建立相关的运行分析制度。
6.2.7.2定期分析由班组、部门负责组织分析,每月至少分析一次。专题分析根据具体需要不定期进行,由厂主管生产领导负责组织。
6.2.7.3定期分析可按照设备状态、报表和数据、运行经济指标、两票执行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情况、水情等内容开展,分析结果形成定期分析报告。
6.2.7.4专题分析主要是针对设备长期存在的缺陷或重大缺陷、安全隐患、发生的事故或障碍、异常现象以及运行方式改变等情况而开展的分析活动。专题分析应提出相应的整改或反措对策,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6.2.7.5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分析,应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6.2.7.6定期分析报告至少保存一年,专题分析报告须长期保存。
6.2.8 通信系统管理
6.2.8.1 通信系统包括:调度通信、继电保护及自动化数据信号传输通信、行政通信、调度应急通信。
6.2.8.2 发电厂必须制定通信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6.2.8.3 发电厂通信部门接受上级通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6.2.8.4 生产管理部门协调通信系统的相关业务,并检查考核通信部门的工作。
6.2.8.5 发电厂通信部门负责编制通信工作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6.2.8.6 发电厂必须设立至少两个独立的专用调度通信电话。
6.2.8.7 行政通信作为调度通信的备用通信。应急通信是调度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通信部门必须制定通信系统应急措施。
6.3 设备管理
6.3.1 设备台帐管理
6.3.1.1 发电厂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档案,并保持更新。
6.3.1.2 生产管理部门界定各部门的技术台帐类别,制定设备台帐考核管理办法,对设备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台帐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6.3.1.3 建立的设备台帐,要求记录完整真实、格式统一、更新及时、符合实际、查询方便、保存完好。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其准确性。
6.3.1.4 档案部门负责设备台帐的归档,提供历史台帐的检索查询。
6.3.1.5 设备台帐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设备基本信息,包括设备铭牌参数、安装时间、安装地点、投运时间、设备编号等。
b) 设备检修维护记录,包括设备检修、消缺记录。如设备每年大小修记录、设备试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
c) 设备变动记录,包括设备元件调整更换情况、技改资料以及设备的移动、调用、报废记录等。
d) 设备状态评价记录。
6.3.2 技术档案管理
6.3.2.1 发电厂应建立运行设备的技术档案,并制定技术档案复制和借阅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6.3.2.2 技术档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电厂建设和运行期间相关的技术文件、图纸及资料等。如竣工资料、制造厂设备说明书、技改资料等。
6.3.2.3 新投运的设备必须具备完整的竣工技术档案。设备出现异动,图纸资料和规程应作相应的修改。
6.3.2.4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技术档案的审核、批准工作,并对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6.3.2.5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档案的归档管理,提供检索查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管理技术档案。
6.3.3 设备缺陷管理
6.3.3.1设备缺陷按其对设备、系统的影响程度,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类。
a) 紧急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就可能发生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主要设备损坏事故。
b) 重大缺陷:性质重要、情况严重、虽然尚可继续运行,但已影响设备出力,不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需要,或在短期内可能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处理的缺陷。
c) 一般缺陷:性质一般,情况轻微,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按计划安排处理的缺陷。
6.3.3.2主管生产领导分管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6.3.3.3生产管理部门制定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和紧急缺陷处理规定,明确各级生产人员在缺陷跟踪处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6.3.3.4发现缺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或发展成事故,及时填报缺陷事件单,提交相关部门确认。重大缺陷立即报告生产管理部门,紧急缺陷立即报告主管生产领导。
6.3.3.5缺陷处理管理
a) 紧急缺陷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重大缺陷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一般缺陷必须在7天内处理。
b) 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处理后,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消缺验收;一般缺陷处理后由运行部门验收。
c) 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立即处理的缺陷,由缺陷责任部门申请,经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处理时间。条件不具备特指系统暂不具备消缺条件、需等待采购备品备件或委托外单位处理。
d) 缺陷遗留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临时处理措施:运行部门及时组织制定合理的异常运行、特殊巡检方案,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检修部门采取相应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在运行中实施监督;生产管理部门应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遗留缺陷,并在条件具备时组织消除缺陷。
6.3.3.6设备缺陷处理情况应记入设备台帐。生产管理部门按月组织分析总结缺陷处理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对策。
6.3.4 备品备件管理
6.3.4.1 备品备件分为事故备品备件和一般备品备件。
6.3.4.2 生产管理部门依据设备运行特点、故障统计资料和相关技术说明,编制备品备件储备定额。
6.3.4.3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事故备品备件采购计划,经厂主管生产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3.4.4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一般备品备件定额控制和年度事故备品备件的采购。
6.3.4.5 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年度备品备件管理总结,分析总结采购、入库、出库、报废、库存量、库房等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
6.3.5 专用工器具管理
6.3.5.1 专用工器具按用途分为安全类和专业类。其中安全类分电气绝缘类和登高类;专业类分电气类和机械类。
6.3.5.2 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各类专用工器具管理规定,审批专用工器具采购计划,监督实施定期检验工作计划,监督和考核专用工器具试验、使用管理。
6.3.5.3 使用部门编制专用工器具采购计划,制定专用工器具定期检验工作计划,制定专用工器具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整理归档专用工器具的技术文件,建立专用工器具使用台帐。
6.3.5.4 专用工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检验,对不能修复及超过使用年限的专用工器具实施报废。
6.3.5.5 新购入或移交的专用工器具,必须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检查与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3.6 设备状态评价管理
6.3.6.1 发电厂应根据有关标准要求,结合设备实际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设备状态评价工作。
6.3.6.2 设备状态定期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评价在设备大修后或技术性能出现明显的变化时、新设备正式交接前进行。
6.3.6.3 设备状态评价工作由主管生产领导分管。生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规程编写设备状态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协调设备状态评价工作。
6.3.6.4 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设备评价结果编制设备升级更新改造计划。
6.3.6.5 设备状态评价报告必须做到真实全面反映设备健康情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设备状态评价准备和工作开展情况;设备状态评价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设备检修、升级和更新改造计划等。
6.4 安全管理
6.4.1 两票管理
6.4.1.1 发电厂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南方电网公司《电气操作导则》、《工作票技术规范》等规程规定制定两票管理及相关考核的实施细则。
6.4.1.2 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工作票、操作票相关人员资质考核并监督执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两票执行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6.4.1.3 安监部门负责审查和统计两票执行情况,及时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至少一次。
6.4.1.4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审查两票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6.4.1.5 生产管理部门综合审查、整改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完成整改。
6.4.2 事件调查
6.4.2.1 事件调查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
6.4.2.2 生产现场有不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及时向安监部门汇报。
6.4.2.3 必要时安监部门立即对事件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或录像,对现场事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6.4.2.4 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制定事件处理的技术方案。
6.4.2.5 事件处理后,相关部门分别提交不安全事件情况报告和处理报告。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全面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提出整改意见,提交事件报告,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6.5 防汛管理
6.5.1 防洪度汛管理
6.5.1.1 发电厂应成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
6.5.1.2 防汛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防汛机构统一安排和部署,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厂的防汛工作。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厂房。
6.5.1.3 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负责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和度汛措施、编制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经防汛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防汛办公室负责日常防汛信息的及时搜集和传递。
6.5.1.4 泄洪设施应设置独立的备用电源。
6.5.1.5 发电厂应与水文、气象、通信等部门密切联系,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机构的指挥,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安全度讯。
6.5.1.6 发电厂应严格执行防汛工作的“五规五制”。“五规”是指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维修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和水工作业安全规程;“五制”是指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现场检查制、汛期现场检查制、报汛制和年度防汛总结制。
6.5.1.7 抽水蓄能电厂应及时与调度部门联系,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控制水库总蓄水量,防止出现人为洪灾。
6.5.1.8 发电厂应根据上级防汛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水情及汛期信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汛期月度总结及年度防汛总结。
6.5.2 水库调度管理
6.5.2.1 发电厂必须按设计任务、参数、指标及有关应用原则,在保证电厂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水库调度,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6.5.2.2 发电厂应具备齐全的水库设计资料,为水库调度提供依据。
6.5.2.3 建立健全水库调度各种规章制度,生产管理部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机构的领导下,完成水库调度管理工作。水库调度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a) 编制水库调度运行规程、洪水调度计划,制定水库调度值班制度、水情报汛制度、水库调度月报制度并监督执行。
b) 每年须做好水库调度工作总结、洪水调度总结及有关专题技术总结。
6.5.3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
6.5.3.1 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水情值班制度、报汛制度等。
6.5.3.2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技术档案,编制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规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规程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基本信息、操作步骤、故障处理方法、维护方法和周期等。
6.5.3.3 水情测报工作应充分利用地方水文、气象、邮电部门资源,搞好信息协作沟通。
6.5.3.4 发电厂应对水情自动测报系统作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6.5.3.5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年度运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水情测报系统畅通率、水情预测正确率、可靠性指标、水情测报系统存在的问题等。
6.5.3.6 生产管理部门对水情测报系统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经厂主管生产领导审批后负责监督实施。
6.6 大坝管理
6.6.1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
6.6.1.1 发电厂大坝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大坝安全。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6.6.1.2 发电厂必须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注册工作,接受行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6.6.1.3 发电厂按规定定期对大坝进行定检和安全性评价,根据大坝定检和安全性评价结果对大坝进行维修、加固和改造工作。
6.6.1.4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6.1.5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主要内容包括:大坝安全检查计划、设备更新改造计划、设备检修计划、大坝安全监测计划等。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实施。
6.6.1.6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报警设施和应急通信系统。
6.6.1.7 大坝发生异常或险情,发电厂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应急处理预案处理。
6.6.1.8 发电厂必须具备完整的大坝安全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大坝观测分析资料、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
6.6.2 大坝安全监测管理
6.6.2.1发电厂应建立完善的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人员责任。
6.6.2.2 发电厂每年度落实如下管理事项:
a) 编制和实施大坝监测项目计划。
b) 采集、整理和分析观测数据。
c) 维护和管理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监测仪器和设施。
d) 及时修编大坝运行维护规程。
6.6.2.3大坝安全监测的项目有:巡视检查,变形监测,渗漏监测,应力、应变观测等。
6.6.2.4 除对大坝进行常规观测及维护外,当坝区发生500年一遇及以上特大洪水、地震大于6度、大坝出现裂缝等情况时,立即组织特殊监测和检查,如发现异常,由生产管理部门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6.2.5 发电厂每年应进行观测资料分析总结,编制大坝及水工建筑物安全专题报告。
6.6.2.6 发电厂应按规定对大坝安全监测资料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和长期监测分析。
a) 定期或不定期结合日常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编及大坝安全年度详查进行资料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判断。
b) 长期监测分析:每五年进行一次,长期观测资料鉴定和分析成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长期监测分析应满足下列要求:揭示主要监测量的分析规律及变化规律,评价大坝工作性态,提出主要的大坝安全运行监控指标。
6.6.2.7 生产管理部门对观测数据要按月备份、归档。
6.6.2.8 发电厂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大坝安全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大坝安全监测水平。
6.6.3 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
6.6.3.1 发电厂应制定水工建筑物维护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责任,做好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
6.6.3.2 每年编制一次水工建筑物维护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
6.6.3.3 水工建筑物维护项目包括:水工建筑物消缺、排水系统疏通、库岸和边坡处理、厂区道路维修等。
6.6.3.4 发电厂依据季节性特点,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巡检和维护。
6.6.3.5 发电厂每年对水工建筑物维护资料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